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以及《77779193永利博(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凡是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品德良好、服從國家分配,并具有一定學術水平者,均可按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相應的學位。
第三條 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位。
第二章 學位申請人資格審查
第四條 學位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完成培養計劃所規定的各個環節和要求,達到規定的學分。
2. 完成《77779193永利研究生在讀期間科研工作量的規定(試行)》中規定的科研工作要求。
3. 按照《77779193永利研究生學位論文格式的統一要求》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第五條 資格審查需要提交的材料
1. 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申請表;
2. 研究生培養計劃;
3. 研究生成績單;
4. 開題報告;
5. 中期檢查表;
6. 發表論文及其他科技成果證書的複印件;
7. 學位論文。
研究生答辯秘書将上述所有材料統一交所在學院(系)研究生科研秘書處,經審核并由分管領導簽字蓋章後,由各學院(系)研究生科研秘書将《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申請表》于論文送審前交校學科學位辦審核。
第三章 學位論文評閱
第六條 學位申請者經資格審查合格後,即可進行學位論文評閱。
第七條 博士學位論文的評審參照《77779193永利博士、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盲評工作暫行辦法》執行。
第八條 碩士學位論文的評審
參加盲評的碩士學位論文評審參照《77779193永利博士、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盲評工作暫行辦法》執行。
不參加盲評的學位論文評審工作由各學院(系)統一負責,送由兩位專家評審。如兩位專家評審均未通過,則不能參加答辯;如有一位專家評審不通過,則請第三位專家再審,通過後方可申請答辯。
第四章 學位論文答辯
第十條 評審通過後,由研究生在學科學位辦網頁下載填報《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審批表》,交所在學院(系)研究生科研秘書處,并由分管領導簽字蓋章後,由各學院(系)研究生科研秘書将《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審批表》于答辯前10天交校學科學位辦審核。審核通過後,領取答辯表決票。
第十一條 答辯前一周,由各學院(系)在校内主要公告欄張貼“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公告。
第十二條 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3-5人組成,委員會主席應由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擔任。新學科點前三屆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的主席需由外單位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擔任。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5-7人組成,委員會主席應由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擔任。答辯委員會委員中必須包括三分之一以上外單位的專家,應聘請本學科的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
指導教師如果參加答辯委員會,則不能擔任主席。答辯委員會的組成由學位評定分委會負責審批,并報送校學科學位辦備案。
第十三條 學位論文答辯程序
1. 院系領導宣讀答辯委員會組成名單。
2. 答辯委員會主席主持答辯會。
3. 申請人報告學位論文主要内容,時間應在15 - 20分鐘。
4. 答辯委員會委員就論文提問、質詢,申請人答辯(公開答辯時,經答辯委員會主席同意,其他與會人員也可就論文的學術問題提問)。
5. 答辯會休會,答辯委員會委員舉行内部會議。
(1)答辯委員會秘書介紹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簡曆、學習成績、學分、發表論文情況和論文評閱人意見。
(2)評議論文水平和答辯情況,以不記名投票方式對是否通過答辯進行表決,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為通過。
6. 答辯會複會,由主席宣布答辯委員會的表決結果并宣讀答辯委員會決議。
7. 答辯會結束。
第十四條 答辯不合格者,經答辯委員會表決,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可允許學位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内完成論文修改工作,重新答辯一次。
第十五條 學位論文答辯結束後,答辯秘書及時整理答辯材料并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規定的時間内采用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經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時作為通過,會議應有記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作出是否授予碩士學位的建議後,由學院(系)研究生科研秘書彙總核對全部答辯材料,報校學科學位辦審核。分委員會必須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開會前兩周報齊所有答辯材料,否則不能在這次會議進行審核。
第五章 學位申請和授予
第十六條 學位申請
答辯通過後,由研究生在學科學位辦網頁下載填報《77779193永利博(碩)士學位申請表》,并提交檔案,具體辦法參照《77779193永利研究生畢業生提交檔案要求及程序》執行。
第十七條 審核和授予學位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申請人的所有材料進行審核,并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要求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并且同意的票數不得少于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申請人方可通過學位評定。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未通過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評定的材料,或者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做出的不授予碩士學位的建議,經讨論表決後,将做出在規定時間(博士兩年,碩士一年)内修改論文後重新答辯、重新提交學位評定委員會評議、或者不授予學位的決定。論文修改如超過規定時間,則不再讨論其學位。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八條 本細則以外的其它事宜,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有關規定處理。